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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9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通知

来源:www.fjuts.com.cn         发布时间:2019-06-10
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文,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和《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18〕10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备案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一)申报范围 
符合《扶持办法》的第五条规定。 
有效期内或证书有效期后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可以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备案和认定都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助政策。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推荐入库名单时间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自行发布本地区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第一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二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 
(1)企业根据《扶持办法》第五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申报企业应登录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http://k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高企管理系统”)链接栏目进行注册登记,并按《实施细则》第三点(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详细清单见各地市科技局申报通知)。 
(3)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委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 
(4)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2.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一点(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同时,下载打印《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严格依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时应随附《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及机构负责人签章。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报告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备案管理部门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公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工作。 
3.地方备案管理部门 
(1)各县(市、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受理与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企业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拟提交专家评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附件1)。 
(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在推荐入库名单截止时间前将本地区《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附件2)、《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附件3)同时加盖科技、工信、财政等三部门公章上报省备案管理部门,并留存企业申报材料。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提交并打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附件4),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 
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涉及复杂变更的需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结果在变更之日2个月内通过网络提交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行文加盖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公章后报送省备案管理部门,并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经审核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由企业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培育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企业年报 
2018年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应于5月31日前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5)。入库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通报;被通报企业入库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年期满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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