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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投入2018年度补助和2019年度预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www.fjuts.com.cn         发布时间:2019-09-24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闽科计〔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决定启动企业研发经费投入2018年度补助和2019年度预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补助类型
1、2018年度补助(清算)
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到50万元(含)以上。
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高可达500万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
2、2019年度预补助
预补助又分为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和高研发经费预补助,预补助在同一年度企业只能择一申请。申报对象要求同2018年度补助(清算),高研发补助还需要高研发经费预补助的申报企业,当年单项研发经费投入要在1000万元以上,具体要求详见《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闽科计〔2018〕14号)。
二、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登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根据补助类型,通过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申请表(清算)》或《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中预补助申请表》或《福建省高研发经费投入企业预补助申请表》,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补助佐证材料,其中:
(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应提供有研发支出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没有年度审计报告的,应提供加盖财务章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并体现研发支出情况),以及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二)未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应提供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佐证材料;
(三)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年平均额及增长额的佐证材料;
(四)高研发投入企业申报预补助以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认定意见作为佐证材料。
上述佐证材料扫描上传系统,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
补助资金申报代码表
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
三、申报时间
(一)8月10日-9月12日企业登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未按期提交申请表的视为放弃申请,申报截止时间后将不能提交(申报单位主动撤回不算已提交;主管单位初审退回修改的申请表可视为项目已提交,申报截止时间后申请表可继续提交)。
(二)9月30日前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完成受理。
(三)11月11日前按照《政府购买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第三方评估服务暂行办法》要求,由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科技部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资金的评估工作整体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以下称承接主体)承担。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核实审计报告或佐证材料,评估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及补助数额,根据需要到企业现场核实评估。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和财政部门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完成公示及异议处理,并拨付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各科技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发动,广泛进行宣传,深入企业做好政策解读。
(二)获得2018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预补助资金的企业,在申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2018年度补助时需进行清算。
(三)10月底前各设区市科技和财政部门上报《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清算表》(附表1)。
(四)11月底前,各级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应将预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年底前各级应将年度补助经费拨付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