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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技创新奖励汇总

来源:www.fjuts.com.cn         发布时间:2019-06-10
一、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里对新认定国高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5万元。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主要优惠内容:
经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200万元。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里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
主要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2.市里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高企认定不重复奖励)。
3.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
4.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科技创新券。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分段补助
(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企业研发费用分段补助
主要优惠内容:
1.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的按4%计算补助经费,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超出部分的按2%计算补助经费。
2.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双创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1.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七、科技成果转化及研发平台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1.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万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八、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和配套奖励
(一)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主要优惠内容:
市里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主要优惠内容:
根据我局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30万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省、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安排2万元工作经费。
九、高层次人才奖励
主要优惠内容:
1.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①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②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
2.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①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②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3.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