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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做好2019年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www.fjuts.com.cn         发布时间:2019-06-10
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8〕47号)的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至申请截止日(2019年3月3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应无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创新资金项目。 
(二)创客。指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入驻管理机构),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包括创新创业团队)。 
(三)大仪产权单位。指加入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管理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产权管理单位。 
二、补助范围
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在研发过程中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技术数据分析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大仪产权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费用。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是指合同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的科技创新服务。 
申报补助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须发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三、申请额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大仪产权单位、创客已实际支付的上述各项费用合计应分别不低于2万元、2万元、0.2万元,可依实际数的50%内申请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大仪产权单位补助额度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20万元,创客补助额度不低于1千元不超过3万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填写《福建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包括购买服务的发票、付款凭证(创客可不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等附件材料。创客由入驻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五、申报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入驻管理机构和省大仪产权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在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审核、确定发放金额和提交备案工作。逾期不能办理。
六、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入驻管理机构登录“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填写申请并上传附件材料。应按发票(收据)开具时间依序逐一填写并与实际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入驻管理机构在系统上提交给属地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大仪产权单位提交给省大仪办。申请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大仪办在“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别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管理机构与大仪产权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归口审核,在预算额度内确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的发放金额,并及时发放。结果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七、其它  
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2019年度预算指标确定后,将按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办。如出现核定应补金额大于可用经费的情况,可按核定应补金额等比例折算补助或由各设区市(含平潭)补足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