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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开展 2020年度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通知

来源:www.fjuts.com.cn         发布时间:2020-02-27
为持续提升我区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壮大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全面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若干暂行规定》(岚综管综〔2016〕186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岚综管办〔2018〕221号)精神,决定开展2019年度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登记注册、并在辖区内实际落地运营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属《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的办公和研发场所,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近两年内无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其中:小型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需在5万元以上,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中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需在10万以上,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若企业研发活动涉及到境外的,则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经费占总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60%;
4.企业近两年已授权自主知识产权2项及以上(或已授权/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1)申报单位法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2)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3)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科技项目、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可向经济发展局科技处提出认定申请,企业需填报《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一式七份,2018年度研发佐证材料一式一份(详见附件3)装订成册提交到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处。
(备注:申报材料要求加盖公章、骑缝章,双面打印、复印,字迹清晰可见,书脊打印企业名称后胶装,禁用活页夹、金属夹、塑料封皮。)
三、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企业须于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经济发展局科技处,逾期不受理。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将进入专家评审推荐环节,名单和评审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文件、申请书、实施细则等资料可登入中国平潭网站下载(http://www.pingtan.gov.cn/)。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处刘豫闽
联系电话:0591-2316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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